扫黑除恶进行时 | 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首例涉黑案.....

©原创   07-17 11:01  

云上江陵报道:黑恶势力

是威胁我国公民权益

和社会秩序的

重要因素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对提升群众满意度、安全感

具有重大意义



今天上午

江陵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被告人

任某涉黑案

这也是该院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开展以来

开庭审理的

首例涉黑案



据了解,被告人任某系监利人,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向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案件情况复杂、证据不足等因素,由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将其退回补充侦查。



在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出,从1999年起,被告人任某曾数次有组织地策划和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任某被其“手下”称为“任总”,与此同时,任某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以维系和支撑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


据检察机关透露,任某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对监利县沿线长江码头砂石料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一度牟取暴利。而后又利用自己的恶名逐步涉足监利县啤酒及生活物资市场,以其经营范围为依托,有组织的实施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宣判。


来源: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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