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别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江陵的做法实打实

05-15 08:36  

云上江陵报道:日前,江陵县人民政府印发《江陵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

     总体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明显改善,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落实乡镇管理区职责

乡镇管理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并向乡镇管理区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管理区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假期管理的“空档期”,学校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的乡镇管理区、村(居)、家庭、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岗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

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县总工会要开展父母责任教育进企业、进乡镇管理区等活动。团县委要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载体,深入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助力精准扶贫”行动实施。县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积极开展“雏鹰伴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等。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村(居)、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各地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在工作中发现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一切行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12355信息平台和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问责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12355信息平台和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失踪的、遭受家庭暴力的、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管理区。

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管理区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相关人员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来源:江陵县民政局

编辑:叶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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