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江陵报道: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江陵县于近日出台《江陵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突出了覆盖面广,救助力度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办法》共十六条,重点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相关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内容丰富,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等特点。
亮点一:
救助范围更加广泛
除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对象继续实施医疗救助外,同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病致贫家庭纳入到了救助范围,实现了医疗救助全覆盖。《办法》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医疗救助。
亮点二:
救助标准大幅提高
1、资助参合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对重度精神病患者实施门诊救助年定额1000元不变,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门诊救助分别提高到1000元、800元和500元,统一县内县外透析门诊救助为50元/次,6000元封顶;
3、住院救助,在救助对象分类、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上作了大幅调整,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6000元,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其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万元及以上部分,经核对符合规定后,按3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亮点三: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以及乡镇、管理区的职责,同时要求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本《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效期3年。
来源:江陵县民政局
编辑:叶思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