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一)

07-11 10:28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是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下面,跟着小新和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林涛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相关政策吧!

人社部近日出台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什么实践意义?

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大违法失信惩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改革办将此项工作列为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要求;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加强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办法》此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的意见主要分哪几类?

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办法》多次组织召开座谈、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会议,书面征求了各地人社部门意见,对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同时,根据部颁规章的立法程序规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人社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收集上的意见看,主要有三类:一是部分地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反映的具体条文修改意见,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二是劳动者个体利益诉求,这些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掌握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研究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类别;三是对于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些其他意见反映和工作建议。我们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最大程度吸收合理建议,并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参考。

《办法》列举了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请问为什么是这七类行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办法》规定,每一级人社行政部门均可以公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公布的频次要求,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近年来,人社部每年都对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定期公布的频次,是《办法》予以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公布工作的有效开展,《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对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布的频次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END————记者:韩俊康编辑:代可心责编:邓曼  编审: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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