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酌情”退定金
消费者维权需守约
“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钱款,如果买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近日,家住江陵的李先生在一次电动车厂购活动中定购了一辆电动车,回去后,李先生改变主意不想买了,希望退回定金。最后经双方协商,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9月29日,李先生在潜江一家品牌电动车厂购活动中参与抽奖,交纳1000元定金,现场定购了一辆电动车。半个月后,李先生打算出门务工,想着电动车未来只能闲置在家,他开始后悔当初定车,于是找到该品牌电动车经营门店,希望拿回定金。
门店负责人陈经理:客户说这个车他不想定了,其实他的定金是厂方收了,已经调到厂里去了,这个钱完全可以不退。我们在了解客户情况后,为消费者考虑,申请厂方把钱退给他。
据了解,已交纳定金,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按照定金罚则,消费者无权要回定金。协商过后,门店负责人考虑到李先生确实存在苦衷,答应为他办理退还定金的手续。
被告知十天后就能拿回定金,李先生心中松了口气,他收好退款收据,表达了对门店负责人的感谢。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副股长郭春表示,针对这一起投诉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商家可以不予退款。但此案中的商家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实际困难,积极主动跟厂家沟通联系,最终让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建议广大消费者,参加活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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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廖超
责编:邓曼 编审: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