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和万事兴”
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
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新颁布的《民法典》
除了加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还有很多其他的改变和细化
我们来看看
咱们江陵的法律专家
是怎么解读的
据统计,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不包括法院判决离婚数,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田文龙: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在第1款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由于《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田文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新增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及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田文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的,在离婚时,另一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关于“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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