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限制除部分车辆以外的所有机动车、电动车及共享单车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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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4日08:00时起,对江陵城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除以下车辆以外的所有机动车、电动车及共享单车上路行驶。1、医务人员乘坐车辆(持有医师证、护士证、药师证、医院工作证);

2、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军警车、环卫车、邮政车、殡葬车、押运车等特种车辆;3、货车(限运送医疗器械、药品、医用防护用品、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4、持有县防控指挥部核发通行证车辆;5、执行防疫任务的“公务用车”字样的车辆。

二、实行交通管制范围为:东至楚江大道、西至荆江大堤、南至南环路、北至龙渊路。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执法情况,按闯禁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县指挥部督查组和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因应急保障、紧急工作需要上路行驶的按程序申报通行证并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备。

四、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看病就医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持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在24小时内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免于处罚。(联系电话:0716-4735836)

五、江陵城区共享单车停止运营,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监督执行。

六、全县境内所有加油站仅限对本通告第一条所述五种车辆进行加油。江陵城区内加油站由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监督执行,江陵城区以外加油站由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联合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监督执行。各加油站张贴通告,对保留车辆实名实车登记加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经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行交通管制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江陵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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