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查处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案

©原创   01-28 17:45   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云上江陵报道:2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城区某药店销售高价口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快查、快办、快处机制。经查明,该药店于26日凌晨1点从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春来市场志勇百货处购进防护口罩3200个,购进价格每个7元,然后以每个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天共销售790个,获销货款11850元,共获利5820元。通过快速核查,该店在销售防护口罩时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次日通过法定程序对该药店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价格秩序,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

1.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物等疫情防控用品应当明码标价。

2.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价格应当控制在市场价格的合理区间,不得有暴利行为。

3.不得捏造、散布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4.对于消费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调解和处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对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物等疫情防控用品价格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来源: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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