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95户!江陵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及补偿文件公布!(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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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江陵报道:近日

江陵县人民政府

先后发布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

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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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

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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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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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文件对我县

2019棚户区(城中村)和

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

2019年房屋征收改造

新增计划任务数

195户

征收具体范围为:

中心城区项目区:征收任务为98户(含丁公祠27户、发展大道北延7户、D级危房64户;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征收任务为97户(含龙渊村四组54户、双港村三组43户)。

细节位置如下

(红线区域为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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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D级危房64户由于分布零星暂未标记在图中)

文件原文如下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

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江政发(2019)2号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江陵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中心城区项目区:含丁公祠、发展大道北延、D级危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含龙渊村四组、双港社区三组。具体征收范围以江陵县2019年度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四、上述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启征日期:本通告发布之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江陵县统计局三楼),电话:0716--4721222 。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2019年5月 28 日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

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江陵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2019年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任务数195户。本次征收具体区块的范围:中心城区项目区:征收任务为98户(含丁公祠27户、发展大道北延7户、D级危房64户;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征收任务为97户(含龙渊村四组54户、双港村三组43户)。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附后)。

四、征收补偿程序

征收流程按五个步骤完成。1.入户调查、登记、测绘、评估;2.核实家庭人口信息、房屋结构主附房及地面附着物、装修等情况并登记造册;3.公示被征收房屋情况;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支付补偿款;5.被征收人搬迁、拆除房屋。

户口及家庭人口认定

1.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该房屋户主户籍中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直系亲属人数进行认定。

2.被征收房屋的户数按被征收人持有的权属证书的本数计算。

3.人口统计时限以征收通告发布之日的时间为准。

五、征收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1)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个人住宅房屋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主房补偿、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费、设备迁移费及其他设施补偿构成。

①被征收房屋主房评估后进行补偿。装修实行一户一评,一户一价。针对同一处宅基地,只认定一栋房屋为主房。

②附属物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补偿。

③装修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装修现状,按100—300元/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④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有异议或与实物不相符的,按相关规定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按征收通告发布之日的建筑成本价进行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⑥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⑦搬迁补助:一次性补偿1600元。

⑧过渡安置费:根据被征收人主房建筑面积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⑨设备迁移费: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A.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B.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部;

C.宽带迁移费:100元/部;

D.空调拆装费:挂机400元/部,柜机500元/部;

E.热水器拆装费:400元/部。

(2)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已办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持有两年以上纳税凭证。

①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但已办理营业执照,且相关证照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不含仓储用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另按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均价的差额50%以内进行补助。

③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

2.土地补偿

(1)征收非住宅用地

征收国有土地以评估为主,主要以下列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的基准地价评估后补偿。

(2)征收住宅用地

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的,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补偿或按照评估价补偿。属出让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①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被征收人有住房的):a.以证载面积为准;b.证件不全的按相关法律程序认定。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补偿或按照评估价补偿。

②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被征收人无住房的):a.以证载面积为准;b.证件不全的按相关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的。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补偿或按照评估价补偿,享受一套产权调换房购买指标,以产权调换房价格结算。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主房面积1:1的比例予以调换,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并发放《房屋产权调换资格认定表》。

3.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补偿方式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5㎡/人,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①房屋及附着物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②按人口指标享受房屋产权调换购买指标。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证件齐全,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以45㎡的标准按评估基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享受一套小户型产权调换房购买指标。

3.经鉴定为D级危房,由被征收人申请。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成本价格评估后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办法》补偿。

4.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已建部分按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建房土地参照评估价或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5.无住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被征收人无住房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出具家庭成员工作地和户口所在地无房证明)。

(2)征收人员对被征收人住房情况进行相关调查。

(3)经村(居)民小组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村(居)民委员会盖章认可。

(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5)由各分指挥部审批同意。

(6)将被征收人相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认定为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对象;有异议的,且查证属实的,不认定为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对象。

六、奖励

(一)签约奖励。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带头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此后每推迟一周签约递减2000元,直至为零。

(二)购房奖励。

1.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在江陵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实际奖励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所购商品房面积或产权调换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面积的部分,不予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签协议并搬迁的,享受购房奖励,其办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17时30分,逾期则不予办理。

(三)监督举报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对首位举报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七、签约期限、补偿决定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于15日之内搬迁完毕;②不能达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将补偿款打入指定的被征收人帐户后,15日之内依法实施搬迁。

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陵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如采取欺骗、隐瞒、冒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发放的征收补偿款予以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解决办法。

本方案由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5月24日

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为做好我县房屋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城市建设的成果,真正为被征收人提供多种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实现城市发展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双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陵实际,现就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制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配套完善、优质优价、群众满意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

成立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世兴

副组长:赵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房屋征收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鹤翔有限公司和相关乡镇及社区(村民)委员会。

职能分工:各成员单位由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配,统筹安排,负责产权调换房源供给、分配、资金结算、证件办理、税费办理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

三、产权调换房建设情况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发展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东北角。

2、建设标准:容积率小于2.5,绿化率不低于35%。

3、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小户型: 75㎡左右;中户型: 105㎡左右;大户型: 135㎡左右。

四、产权调换房分配工作流程。

(一)调查摸底。对被征收人进行全面摸底,对房型、面积套数等需求情况进行摸底,征求意见,确定所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及户型套数。

(二)分类统计。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根据房屋征收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分批次摇号分配。

(三)发布公告。制定印发看房公告,明确工作推进情况、选房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四)看房咨询。根据房屋工程建设形象进度,统一组织看房并提供咨询。

(五)序号公示。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的顺序号确定选房、摇号顺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确定摇号批次及摇号顺序,对产权调换户发放《选房入场券》、并将摇号批次及顺序进行公示,公示3天。

(六)现场摇号并公示。产权调换户携带身份证、《选房入场券》、《房屋产权调换资格认定表》,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集中摇号,原则一户核发一张选号入场券,仅限一人参与摇号。户主本人因故无法到场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逾期未参加的,视同放弃本次摇号,在本次参与分配的剩余房源中抽签确定。

(七)司法公证。由县公证处公证员,对摇号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公示,同时发放《选房确认单》。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以被征收主房面积为依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确定。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毛坯房)出售的标准。

(一)被征收主房面积的确定方法: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被征收人原拥有具备主体住宅功能的房屋面积。附属房以及用于养殖、加工、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作为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的依据。

(二)人口指标面积的核定方法:被征收房屋人均面积不足35平米的,根据被征收人家庭认定人口数,按人均35平米的标准核定产权调换房屋指标,但最多不能超过5人。

(三)产权调换原则。

1)对房屋产权所有人,按被征收人主房面积实行1:1予以调换面积指标。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必须就近靠档。

六、产权调换房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房在市场评估基价的基础上下降10%实施结算。

(一)产权调换的房屋总数不得超过三套。(大户型不得超过一套)

(二)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应调换面积20㎡;各被征收户之间不能相互转让面积。

(三)人均房屋面积不足35㎡的,按不超过人口指标面积选择房屋户型进行调换。

(四)产权调换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产权调换房交付3个月内,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期办理。办证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由征收人按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一并结算。

七、过渡安置补助

在产权调换房交付之前产生的安置补助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根据主房建筑面积按每月2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助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标准补助。

发放方式:第1年的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后期安置补助由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发放时间为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再享受3个月装修期过渡补助。产权调换房交房时间超出24个月的安置补助按每月安置补助的双倍发放。

八、产权调换选房原则

(一)按户型进行分类,统一摇号供房(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对低层房屋有要求的,优先安排,经公示后该房屋不参与摇号供房)。

(二)釆取摇号方式选定顺序号和房号。第一轮摇号确定顺序,第二轮摇号确定房号,公证处全程参与,并进行现场公证。

(三)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分批次组织被征收人按户型参与第一轮摇号,并产生顺序号。

(四)被征收人按拥有的顺序号依次参与第二轮摇号确定相应户型的房号,并发放《选房确认单》。第二轮摇号时,每户有2次摇号的机会确定一套房的房号(同一户型选择一套以上的,以该顺序号连续摇出)。对被征收人两次摇出房号均不确认的,以第二次摇出的房号为准。

(五)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以专业测绘公司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测量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I17986-2000)。

九、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流程

(一)房屋移交。县住建局根据产权调换房建设计划,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加强建设管理。待产权调换房建成后,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二)资金结算。被征收户需在选房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凭《选房确认单》依据测绘成果核定的面积进行差额结算,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合同书》。逾期未进行资金结算的,所选房号作废,视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资格。

(三)房屋交付。被征收人根据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后,到物业管理中心领取房屋钥匙,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调换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支付(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文件、荆州市制定的收费标准:电梯房1-14层收取61元/㎡,15层以上73元/㎡)。

(五)证件办理。由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产权调换房的水、电、燃气户头由县住建局为被征收人开设,计入建设成本。

(六)后期管理。由征收单位直接支付产权调换房二年内的物业费至物业公司,后期则由被征收户自行负担。

十、其他要求

(一)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后,被征收人要遵守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对蓄意破坏选房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本方案由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十一、附件

1、《房屋产权调换资格认定表》

2、《选房入场券》

3、《选房确认单》


江陵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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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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