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征收补偿方案出台,拆得越早得到钱越多

©原创   06-28 15:25  


云上江陵报道:为全面启动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对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将采取分项目片区实施,成熟一片启动一片的方式进行。

二、此次征收范围:共分3个项目区。中心城区项目区:平安巷片区(含平安巷西片、麻纺厂周边、荆江路与新跃四巷交汇处、血防机务队宿舍、市场路与建设路交汇处),毛巾厂片区(含华乐洁毛巾厂周边、建设路至永济桥东侧、百货宿舍楼);滨江新区项目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大兴片区、花台片区(含龙渊村、齐心村、新跃社区)。(详见江陵县2018年度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上述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启征日期:本通告发布之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六、征收主体:江陵县人民政府。

七、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江陵县原房产局三楼),电话:0716—4721222。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19日


附件:1.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江陵县2018年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图

(附件内容请往下看)

附件一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面启动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江陵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2018年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任务数1225户,全县共分3个项目区。中心城区项目区:平安巷片区(含平安巷西片、麻纺厂周边、荆江路与新跃四巷交汇处、血防机务队宿舍、市场路与建设路交汇处),毛巾厂片区(含华乐洁毛巾厂周边、建设路至永济桥东侧、百货宿舍楼);滨江新区项目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大兴片区、花台片区(含龙渊村、齐心村、新跃社区)。(详见江陵县2018年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程序

征收流程按五个步骤完成,即入户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核实家庭人口信息、房屋结构主附房及地面附着物、装修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公示被征收房屋情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搬迁,拆除房屋。

户口及家庭人口认定

1.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该房屋户主户籍中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直系亲属人数进行认定。

2.人口统计时限以征收通告发布之日的时间为准。

五、征收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1)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个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主房补偿、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费、设备迁移费及其他设施补偿构成。

①被征收房屋主房评估后进行补偿。实行一户一评,一户一价。针对同一处宅基地,只认定一栋房屋为主房。

②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有异议或与实物不相符的,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按征收通告发布之日的建筑成本价进行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④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的,适当补偿,对拒不配合的,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⑤附属物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补偿。

⑥装修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装修现状,按100—300元/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⑦搬迁补助:按500元/户计算,一次性双倍补偿。

⑧过渡安置费:根据被征收人主房建筑面积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⑨设备迁移费: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A.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B.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部;

C.宽带迁移费:100元/部;

D.空调拆装费:200元/部;

E.热水器拆装费:200元/部。

(2)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持有纳税凭证。

①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相关证照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范围(不含仓储用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③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

2.土地补偿

(1)征收非住宅用地

征收国有土地以评估为主,主要以下列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的基准地价评估后补偿。

(2)征收住宅用地

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的,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补偿或按照评估价补偿。属出让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①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被征收人有住房的):a.以证载面积为准;b.证件不全的按相关法律程序认定。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补偿或按照评估价补偿。

②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被征收人无住房的):a.以证载面积为准;b.证件不全的按相关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的。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补偿或按照评估价补偿,享受一套产权调换房购买指标,以产权调换房价格结算。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主房面积1:1的比例予以调换,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并发放《房屋产权调换资格认定表》。

3.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补偿方式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人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①房屋及附着物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②按人口指标享受房屋产权调换购买指标。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证件齐全,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以45平方米的标准按评估基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享受一套小户型产权调换房购买指标。

3.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已建部分按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依法收回,未建房土地参照评估价或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

4.无住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被征收人无住房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出具家庭成员工作地和户口所在地无房证明)。

(2)征收人员对被征收人住房情况进行相关调查。

(3)经村(居)民小组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村(居)民委员会盖章认可。

(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5)由各分指挥部审批同意。

(6)将被征收人相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认定为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对象;有异议的,且查证属实的,不认定为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对象。

六、奖励

(一)签约奖励。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带头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此后每推迟一周签约递减2000元,直至为零。

(二)购房奖励。

1.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在江陵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实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实际奖励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所购商品房面积或产权调换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面积的部分,不予奖励。

2.2018年10月31日前签协议并搬迁的,享受购房奖励。逾期签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购房奖励。

(三)监督举报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对首位举报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七、签约期限、补偿决定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后,于15日内搬迁完毕;②不能达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将补偿款打入指定帐户后,15日内依法实施搬迁。

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陵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如采取欺骗、隐瞒、冒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发放的征收补偿款予以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解决办法。

本方案由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来源:江陵县房屋征收办

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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